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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香港互认从业资格办法确定

2003-12-8 8:28 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纠错
  为落实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(以下简称《安排》)中关于证券业的一项承诺-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,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经协商,已就如何落实承诺的具体安排达成一致意见。

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《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-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》,香港专业人员只要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,即可获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。通过该途径取得从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,如持有香港负责人员牌照,中国证监会将认可其作为内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历要求,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,将等同取得内地一般的从业资格。基于对等原则,内地专业人员也可通过简化途径获得香港行业资格。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,如拥有内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,香港证监会将视其符合香港负责人员的行业资格,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,将视其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。上述香港专业人员,是指持有(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)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;内地专业人员,是指拥有有效的内地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。

  所有准备经上述途径取得资格的人员,应按内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申请。其所取得的从业或行业资格,仍须受两地资格对照的限制。

  双方还就考试方面的合作、两地资格对照、审核资格安排、监管合作以及违规和调查各方面进行了充分商讨,并取得了共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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